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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判决“老赖”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 2008-4-23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4月21日上午,临海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出庭公诉的是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钢亮,担任审判长的是临海市人民法院院长李本浪。庭审后,法院当庭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6个月。

  去年来,临海市人民法院率先在全省将139例“老赖”的个人信息,同时在法院执行网和电子显示屏幕上向社会公布,吸引了广大市民专注的眼神。

  通过从网上曝光到报纸、电视曝光,从法院门口曝光到闹市区曝光,对被执行人形成了有效的威慑。但临海法院仍需执行的案子还多达2800多件。

  21日站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林某,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其中之一。2005年8月2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林某返还原告郑某搅拌桩机2台、挤压泵2台、搅浆桶一只,并支付给郑某租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林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05年9月20日,郑某向临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临海市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林某与郑某签订了还款协议。但林某仅支付执行款8000元后,隐藏、转移所应返还的标的物,并将其中一台搅拌桩机变卖,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8时许,临海市人民法院门口显得格外热闹。第一审判庭300多个座位座无虚席,这些旁听者来自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8时30分许,随着法槌的敲响,被告人林某在法警的押解下步入了法庭。

  庭审中,被告人林某辩解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且提出至今未履行的原因是与郑某有债务纠纷;辩护人以被告人无履行能力和其行为未达情节严重为由,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公诉席上,黄钢亮检察长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一列举证据,阐述了被告人林某擅自出卖和转移执行标的物,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犯罪事实,同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为其行为已达“情节严重”程度,建议法院予以依法惩处。

  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郭亦伟 郑 昱   网站编辑: 杨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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