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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行政首长言行不当可被免职
发布时间: 2008-7-4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昨天,黄华华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通过了《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其中规定,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言行不当,严重者可被建议免职。

  会议决定实施《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行政管理正常秩序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要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辞退、责令辞职、免职和处分。

  同时,为了加强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监督,会议还决定出台《广东省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不适当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将追究行政首长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新闻来源: 金羊网   作者:   网站编辑: 刘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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